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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不是你想就能实现的

日期:2022-11-25      浏览量:945 次

一、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司法解释的39条是对《民法典》10713条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解释。


二、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情形

能够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有父亲、母亲和成年子女,其他人没有资格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父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大都是生父自愿认可亲子关系,当然也有确认子女与母亲存在亲子关系的,这是极少见的;母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大都是生父否认子女是自己亲生的,不承担抚养责任,通过确认亲子关系从而让生父承担抚养费用;还有是生父、母确认与被抱错了或者离散的子女存在亲子关系;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以生父为被告,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情形,也包括与父母离散或者遗弃的子女以生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

能够提起否认亲子关系诉讼的主体只有父亲、母亲,不包括成年子女和其他人,是为了避免父母含辛茹苦把子女抚养成人,子女通过确认自己与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不存在亲子关系,从而逃避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实践中,有关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的案件大量存在,比如常见的几种情形:第一,离婚诉讼中的女性当事人提出其与配偶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与其配偶不具有亲子关系,进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自己一人抚养未成年子女;第二,离婚诉讼中的男性当事人提出其配偶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与自己无亲子关系,进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本人不承担抚育该子女的义务,并判令女方向其赔偿自子女出生的抚育费及给男方造成的精神损失;第三,单独提起的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第四,单独提起的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第五,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因确认或者否认某自然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而引出的亲子关系确认争议。


三、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的条件

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充分”且能够“予以证明”的证据。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能够让法官相信子女与对方或者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证据,例如住院生产有一方的签字的病历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存在受胎期间不存在同居关系、有生理缺陷没有生育能力、子女与他人存在生物学意义的亲子关系等有利证据。一方当事人已经举出相关证据,令人相信其主张可能成立,另一方虽加以反驳,但又没有任何相反的证据支持其观点,则人民法院应当考虑支持当事人提出的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但如果提出否认亲子关系一方只有怀疑,而没有相关的证据令人相信其主张可能成立,只是希望通过亲子鉴定证实或者否认其怀疑,则受诉法院不宜轻易支持其关于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

对提起亲子关系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其提供的证据可能不够充分,但必须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其申请亲子鉴定只是对所举证据的一种补充(补强)而不是作为其主张的唯一证据。对其所举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第一,所举证据是否形成合理的链条,达到使裁判者相信可能确实存在这样的事实;第二,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其举出的证据虽不充分,但足以达到转移举证责任的条件。

一方提供了“充分”且能够“予以证明”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或者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在对方否认存在或者认为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况下且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一方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方可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亲子鉴定需要对方自愿配合,一方不配合是不能强制其做亲子鉴定的。


四、不能做亲子鉴定的结果

如果一方申请亲子鉴定,且提供了足以证明自己的诉求的证据,另一方否认但未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又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在此情形下导致案件审理缺少亲子鉴定报告作为定案证据,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做判断,可以作出对原告有利的推定。



五、小结

亲子关系纠纷亲子鉴定的启动的条件,一是原告方必须提供充分且能够予以证明支持主张的证据,二是被告否认且无相反的证据予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三是原告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四是被告予以配合,此时亲子鉴定才能够顺利进行。所以亲子鉴定不是你想、你说、你要求就能够实现的。

注:本文第二、第三部分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220-226页、《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366-367页。本期摘录仅供学习、研究、交流使用,摘录内容部分删减,完整内容详见上述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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