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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恪守中立。

日期:2021-05-24      浏览量:1326 次

 民事诉讼中的专门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鉴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采信,必须经过开庭质证后,由法庭依法决定。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是鉴定机构必须坚守的职业底线。任何鉴定机构和鉴定报告,不允许对案件实体纠纷进行主观认定,比如人身伤害鉴定伤情,绝不允许出现谁伤害谁的描述和认定。某区法院正在审理的一起村民个人之间的土地“占有保护纠纷”案,原告在庭审结束后,申请法庭进行土地“地上附着物价格”鉴定,被告以违反诉讼请求及法律规定的不告不理原则,法庭已经当庭明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理”为由,要求法庭终止审理,不同意价格鉴定。法院出具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对案件当事人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归属”直接认定属于争议的一方,严重歪曲事实,混淆视听,枉法裁判,丧失客观性和中立性。司法鉴定委托书没有资格和权力,对当事人争议事实进行认定,鉴定委托书是一个诉讼程序性文件,涉及案件基本事实及认定评判,替代并干扰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违法行为。某区法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如此混乱不堪,越俎代庖,难以置信。委托鉴定地上附着物价格,是现有地上附着物价格的专业评估,与物权无关,不能涉及物权归属。法院鉴定委托书,竟然直接写了涉案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属于谁,指鹿为马,先判后审,本末倒置。法律禁止法院自己审判自己鉴定,就是从程序上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公正性。该司法鉴定委托书,悖逆法理,权力任性,应该予以制约和追究,以捍卫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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