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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四大类”执业分类规定全部出台

日期:2021-05-19      浏览量:1254 次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提升





近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司法部相继颁布实施《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及《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再加上2019年5月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至此司法鉴定“四大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全部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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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05年2月28日《决定》实施后,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范围的内涵和外延不清晰导致的投诉居高不下,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投诉时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依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时,因为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根据自己对《决定》的理解来把握执业范围,影响了司法鉴定服务和诉讼活动的质量。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司法部先后多次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四大类”执业分类规定进行谋划、论证,重新科学细化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本次新颁布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和已颁布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按照执业范围的层级结构将司法鉴定依次分为三个层级,即鉴定类别(第一层级为大类,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四大类”)、鉴定领域项目(第二层级为中类,如法医病理鉴定)、鉴定分领域项目(第三层级为小类,如0101死亡原因鉴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申请从事有关司法鉴定业务,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审核登记时,将按照“四大类”执业分类规定来界定和许可执业范围。

目前,各地司法厅(局)已对照新的执业分类,组织专家开展执业类别重新核定和执业能力评估工作,符合法定要求的,及时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以确保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范围与能力水平相适应、相匹配。

据了解,今年以来,司法部切实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强化监督管理,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关于健全完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查处公开通报制度的通知》(司公通〔2020〕6号)等,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有力推动了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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