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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专线:185-3115-8882 总部受理中心:180-0311-3558今年来,汕头两级法院全面正确实施民法典,切实落实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即日起,汕头法院陆续推出全市法院适用民法典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和指导性的10个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把群众身边的案件变成一堂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敬请关注!
九、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应准许——吴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 一、基本案情 吴某某与孙某某2016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生育一子。2020年4月吴某某向法院起诉与孙某某离婚;经审理,潮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不准其离婚。判决生效后,吴某某与孙某某关系仍没有改善,继续分居生活。2021年5月吴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裁判结果 潮阳法院于2021年7月作出民事判决:准许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作为帮助推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之一,这一规定受到2个限制:一是分居是以“感情不和”为前提,二是2年分居时间并不能构成判离的充分条件,调解依然是必经程序。一进入调解程序,案件仍会陷入“调而不判”的情形。针对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新增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双方在上一次诉讼后关系仍无好转,持续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离婚,说明当事人在适当期限内经过考虑后,仍不打算维持婚姻关系,夫妻感情已无挽回机会,此时法院应判决双方离婚。 这一规定可以视为对离婚诉讼强制调解程序的补充规定,也可视为离婚自由与限制离婚理念的折中体现,符合立法精神及通过离婚程序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现实需要,且使离婚原因审查及评判婚姻关系存续与否更具可操作性,避免了即使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但仍未达“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从而不准予离婚的情形。 四、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不予理睬的离婚纠纷案件,一方(通常是女方)关于对方赌博、家暴的主张往往缺乏证据而不被采信,因此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初次起诉的离婚案件,法官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这种审慎的态度似乎与传统观念更为契合。但对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特别是在其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一方,则是一种时间与精力的无谓消耗。民法典虽然承袭固有的婚姻立法精神,没有对判决离婚的法定模式另构路径,但增加了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这一规定,使分居时间在评判婚姻关系是否已达到法定解除条件方面的作用更加明显,调解程序不再“阻碍”婚姻关系的合理解除,同时也给予当事人一段类似于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可以考虑婚姻关系是否还要维持。 十、离婚诉讼中亲子鉴定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 一、基本案情 郑某某与黄某某婚后生育一女,2021年4月,郑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过程,黄某某申请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郑某某拒绝做亲子鉴定,由于亲子鉴定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故法院依法不准许黄某某该项申请。 二、裁判结果 潮阳法院于2021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准许郑某某与黄某某离婚;女儿由郑某某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孩子长大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黄某某有权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探望孩子一次,郑某某均应予以协助,探望的地点为孩子的学习生活地。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没有上诉,上述判决已生效。 三、法律分析 本案值得商榷的问题是,在当事人一方否认亲子关系,但又无法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允许申请启动鉴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所谓“有正当理由”,如有生育缺陷、女方受孕时男方有证据证明不在同居处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条规定分别明确了否定亲子关系存在和肯定存在亲子关系两种推定。 又因为委托亲子鉴定必须在申请人自愿的前提下,且征得最密切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启动。因此,出现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不允许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1.丈夫无证据猜疑妻子作风不正而要求作亲子鉴定,妻子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2.子女已长大成年,父或母一方要求作亲子鉴定无足够证据或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 本案中,黄某某否定亲子关系存在,但无法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能推定黄某某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其申请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被郑某某拒绝,亦未能提出正当的理由,此种情况下,法院遵循亲子鉴定应以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依法不予准许黄某某的该项申请。 四、典型意义 亲子鉴定应当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原则,当事人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亲子鉴定申请得以启动的基础。现实生活中,父母一方特别是父亲主张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往往是基于主观猜疑,而无法提供实质性的证据,因此,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不能强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亦不能仅凭亲子鉴定被另一方拒绝而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亲子关系推定的规定,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彰显了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亲子关系稳定的立法目的,对维护亲子关系这一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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