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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庆市亲子鉴定流程指引》

日期:2021-12-20      浏览量:1011 次

四川省、重庆市亲子鉴定流程指引


1 目 的

为进一步规范川渝两地亲子鉴定工作,保障鉴定质量,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40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司办通[2020]100号)及规范性引用文件,结合两地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2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从事亲子鉴定业务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取得具有法医物证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并该鉴定业务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

司法鉴定人应当取得法医物证鉴定执业证,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执业范围在执业有效期内开展亲子鉴定工作,并具备运用法医物证学相关技术和知识对各类生物检材进行亲子关系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能力。

3 机 

3.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亲子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保守在亲子鉴定中获悉的被鉴定人隐私。

3.2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预,被鉴定人等相关当事人不得暗示、引诱或强迫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作出某种特定司法鉴定意见。

对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印发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司办通[2020]56号)要求,进行记录和报告。

4 工作环境及设备设施

4.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满足条件的工作环境,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检测实验室,配置必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检定、校准、核查。

4.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利用本机构自有仪器设备实施亲子鉴定工作,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单位、个人承担本机构的鉴定业务活动。

5 委托受理

5.1 亲子鉴定委托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审查受理,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受理。

5.2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的亲子鉴定委托。

5.3 亲子鉴定的委托人为当事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

5.4 单位委托亲子鉴定的,应当提供单位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个人委托亲子鉴定的,可提供亲子鉴定委托书或现场进行口头申请。无户口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委托亲子鉴定(须提供相关关系证明),也可以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辖区派出所代为委托亲子鉴定。

5.5 亲子鉴定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单位或个人姓名、鉴定事由、鉴定事项、被鉴定人信息等。

个人现场口头申请亲子鉴定(能力受限)也应阐明上述信息,由司法鉴定人记录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并由个人签名或捺印指纹。

5.6 司法鉴定机构经过审核,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满足鉴定需要的,予以受理。

委托人需要增加鉴定事项、补充鉴定材料的,原则上应一次性提出。

5.7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或单位、个人代为受理亲子鉴定委托,不得利用医院、中介组织或个人等招揽业务,不得违规设立服务点、采血点、接案点等,不得以合作关系开展亲子鉴定工作。

5.8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委托鉴定事项出具鉴定意见,不得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意见。

5.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子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二)当事人委托对孕妇开展产前亲子鉴定或胎儿性别鉴定;

(三)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

(四)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五)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六)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七)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5.10 司法鉴定机构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统一格式的司法鉴定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姓名、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鉴定对象、鉴定标准、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数额、收缴方式、收费凭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联系方式等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明确告知的司法鉴定风险包括:委托书一旦签订确认完成后,被鉴定人本人所填写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不能更改;如更改信息,按重新鉴定办理,并且全额缴费;要有正确接受亲子鉴定结果的心理准备等。

6 鉴定材料

6.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审查亲子鉴定委托事项,认真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全程录像,有条件的可以利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方式,并应当要求当事人对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或经核实身份信息存疑的,不得开展鉴定工作。

6.2 当事人须提供的身份信息有:(1)被鉴定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须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2)被鉴定子女提供的有效身份信息可以按以下顺序采纳: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村(居)委员会和辖区派出所有关证明或出生日期等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复印或扫描身份信息存档。

6.3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当事人本人到司法鉴定机构提取检材的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到场并确认鉴定事宜。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到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指派至少二名该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现场提取检材,其中至少一名应为承办该亲子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人,并全程录像。

严禁司法鉴定人助理或其他工作人员或个人单独提取检材,严禁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邮寄、快递、当事人自行送检等方式获取检材。

6.4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现场提取被鉴定人指纹、人像、生物检材并实时记录采集时间、样本类型、份数等内容并存档,特殊情况如公检法司等办案机关送检委托除外。可以注明被鉴定人自诉称谓等相关信息。

6.5 所有被鉴定人的生物检材都必须采集,且尽可能采集足量,能满足复检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确保检材标识的唯一性,并对流转过程全程记录,确保“保管链”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确保在准备、检测、流转和存储过程中不被污染、破坏。

7 检验过程

7.1 试剂要求

对于影响亲子鉴定结果质量的重要供应品、试剂和耗材,司法鉴定机构采购前应进行合格供应商评价,使用前应进行验收、核查,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对于商品化检测试剂盒应以实验的方式进行质量确认。

7.2 DNA提取和纯化

司法鉴定人应根据不同样本类型采取适合的提取方法以确保提取的DNA能应用于后续PCR扩增及检测(除使用直扩试剂盒外)。

7.3 PCR扩增

应用商品化的试剂盒进行PCR扩增,每批扩增应有阳性对照样本(已知浓度和基因型的对照品DNA或以前检验过的、已知基因型的样本)以及不含有人基因组DNA的阴性对照样本。PCR扩增体系与扩增参数宜按试剂盒的操作说明书进行。

7.4 PCR产物分型与结果判读

使用遗传分析仪对PCR产物进行毛细管电泳,按照操作手册使用相关软件由司法鉴定人进行结果判读。

7.5 亲权指数计算

按照《亲权鉴定技术规范》GB/T37223-2018中7的要求执行,由司法鉴定人计算并审核。

7.6 鉴定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

对于用于收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数据的亲子鉴定信息管理系统,司法鉴定机构在使用前应进行功能确认,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鉴定数据和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鉴定过程涉及的群体遗传学数据,司法鉴定机构在使用前应进行文件化和确认。

8 鉴定意见出具

8.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出具亲子鉴定的鉴定文书,不得以鉴定咨询名义出具鉴定意见或咨询意见。

8.2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派专人(复核人及授权签字人)对被鉴定人身份信息、委托材料、检材、鉴定实施过程和程序、鉴定意见书进行复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8.3 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本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8.4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复印件、被鉴定人的照片及被鉴定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拍照或扫描件等材料应作为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附件组成部分,以便鉴定意见书使用单位核对查验。

8.5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三份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方式送达委托人,不得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保留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凭据。

8.6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委托人对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等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8.7 司法鉴定机构如果发现司法鉴定意见书有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需要补正的情形,在不改变原司法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9 鉴定收费

9.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收取亲子鉴定费用。严禁恶意哄抬或大幅降低亲子鉴定费用,扰乱亲子鉴定市场秩序。

9.2 因增加亲子鉴定事项需增加鉴定费用的,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 委托人应当按照与司法鉴定机构约定的时间向司法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用,司法鉴定机构应提供当地增值税发票等收费凭证,并复印此凭证存入鉴定档案。

9.4 因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的原因导致司法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已经产生的鉴定费用不予退还。

10 终止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亲子鉴定,退回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

(二)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四)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六)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七)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委托人主动申请撤销鉴定委托的;

(九)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十)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11 重新鉴定

11.1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1.2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重新鉴定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11.3 重新鉴定应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事项属于重新鉴定,并要求委托人提供原司法鉴定文书。  

12 鉴定材料的保存

12.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材料及其复制品的保管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以及与委托人的协议约定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亲子鉴定材料。

12.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完整保留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及监护人身份信息、鉴定收费发票(复印件)及鉴定活动的完整记录等鉴定文书和材料,并归入鉴定档案,妥善保存。

12.3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3 司法鉴定宣传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或招揽业务、代理人等,禁止发布隐私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个人亲子检测、司法亲子鉴定、孕期亲子检测或邮寄、快递检材等内容的广告等。

本指引由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和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负责解释。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章非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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