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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专线:185-3115-8882 总部受理中心:180-0311-3558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一声“通过”,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其中第七编第六章为“医疗损害责任”,
今天就让我们跟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一起去了解关于相关内容吧~
《民法典》关乎你我的健康权益
主持人:高主任,您好。民法典的诞生关乎着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具体到医疗卫生领域对老百姓有哪些切身利益呢?
高主任:观众朋友们,大家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今年5月28日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医疗机构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承担过错责任:一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二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及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没有尽到法定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三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没有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可以判定为医疗机构承担过错。
《民法典》同时也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是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另外,《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况,包括:其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其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其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其中第一种情形下,除了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
《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清晰规定,对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和谐,将发挥重大作用。
信息提供/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处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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